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00号
原告:吴学献某某,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
原告:肖太军某某,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
被告:唐友俊某某,男,住江苏省谢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献某某、肖太军某某与被告唐友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献某某、肖太军某某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仁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