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特597号

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张耿成,谢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97号

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温泉东路北东三岭子村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619953910。

法定代表人:杨红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公司员工。

申请人:张耿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谢旭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张耿成、谢旭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1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张耿成、谢旭东于2017年4月15日前共同给付甲方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费用4900元,合计604900元;若乙方逾期付款,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张耿成、谢旭东于2016年11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沄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