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顾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36526.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