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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743号

蔺瑞亮与秦书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蔺瑞亮,秦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743号申请人蔺瑞亮。被执行人秦书华。蔺瑞亮申请秦书华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蔺瑞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