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743号申请人蔺瑞亮。被执行人秦书华。蔺瑞亮申请秦书华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蔺瑞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