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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游某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游某某1,游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被执行人游某某2。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与被执行人游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某某2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游某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游某某2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借款本金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3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的债权,在两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