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被执行人游某某2。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与被执行人游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某某2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游某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游某某2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借款本金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游某某1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3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的债权,在两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