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9执恢84号

李某某与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融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马伟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