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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244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孝永、安伟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孝永,安伟燕,安观相,安金英,安伟亮,冯素华,安庆迎,冯秋梅,安兴隆,王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孝永,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伟燕,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观相,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金英,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伟亮,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冯素华,女,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庆迎,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冯秋梅,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安兴隆,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秀芳,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孝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2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