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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恢14号

曹新洋与龙淑平、何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新洋,龙淑平,何代仁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曹新洋,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桂阳县太和镇。被执行人龙淑平,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农机局。被执行人何代仁,男,194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桂阳县龙潭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新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淑平、何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中元

审 判 员  曹文斌助理

审判员  崔志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