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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01869号之六

韩国军与类永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国军,娄永莲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186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韩国军,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娄永莲,女,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法执字第01869号之六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娄永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娄永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娄永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8960009749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