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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810号之一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宋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10号之一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礼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建忠,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建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生

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

人民陪审员  汪 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