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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异79号

申请执行人彭道杰与被执行人杨吉、邹亚担保人杨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道杰,杨吉,邹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异79号申请执行人彭道杰,男,生于1960年10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吉,男,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邹亚,女,生于1982年8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担保人:杨伯林,男,生于1954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道杰与被执行人杨吉、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杨伯林向本院保证被执行人杨吉、邹亚在2016年6月30日付清案款。但被执行人杨吉、邹亚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担保人杨伯林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杨伯林应向彭道杰清偿本案剩余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杨致秀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