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捷,其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彪,其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捷,其职务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88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71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88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714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封了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房屋所有权证号:1050104005-12-1-10118~1)房屋一套。该房产已经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荣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森数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本案尚需等待房产评估工作完成,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1030000元,未受偿金额103000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2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