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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295号之三

尚玉环与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玉环,牛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尚玉环,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牛拥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尚玉环申请执行牛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拥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