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执2630号

何泽顺与李胜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何泽顺,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胜辉,男,生于1963年9月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泽顺与被执行人李胜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胜辉应支付申请人何泽顺欠款7000元,被执行人李胜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泽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