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小军,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闫志军,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华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小军、王丽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5990元,被执行人闫志军、王华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白小军、王丽娟、闫志军、王华强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小军、王丽娟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北东兴街路东政府家属区煤炭公司2号楼4单元401(产权证号:神房字第091320**)房屋。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