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秦守华,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王俊梅,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秦守华与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守华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王俊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