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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588号

秦守华与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守华,王俊梅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秦守华,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王俊梅,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秦守华与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守华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王俊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