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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85号

黄进锋与周贤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进峰,周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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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85号申请人黄进峰,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侗族,三穗县高速养护中心司机,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周贤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5)穗民初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进峰执行标的款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贤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