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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3716号

陈永光与杨晓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光,杨晓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3716号

原告:陈永光,男,1968年3月6日生,四川省荣县人。

被告:杨晓培,男,1993年6月21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

原告陈永光与被告杨晓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陈永光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光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