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3716号
原告:陈永光,男,1968年3月6日生,四川省荣县人。
被告:杨晓培,男,1993年6月21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
原告陈永光与被告杨晓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陈永光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光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