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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成与被执行人海南艺然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成,海南艺然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成,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海南艺然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0518443,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建行大厦150室。

法定代表人:詹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桂成与被执行人海南艺然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桂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艺然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詹海对本案债务予以认可,并同意由个人来承担本案债务。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刘桂成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詹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债权债务总额为1621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2、詹海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的142150元支付完毕(每月支付不低于3000元);3、支付方式:由被执行人直接将上述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本案执行费2300元由詹海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延缓履行债务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0271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喜

审判员黄立平

审判员  符秀柏 eemchsrbpcamuc68sp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