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邓小英,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执行人:王玫典,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经常居住地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小英与被执行人王玫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丽国
代理
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薛伟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