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河宽,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
被执行人:谷成,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河宽与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底一次性清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