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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684号

张河宽与谷成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河宽,谷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河宽,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

被执行人:谷成,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河宽与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底一次性清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