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文,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亚春,女,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王家文与陈亚春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抚养费300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000元。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陈亚春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家文8000元。
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亚春承担。
三、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3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滔
审判员 黄���秋
审判员 普 志 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世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