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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919号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罗京丽,刘建平,黄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大道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820-8。

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59889884-6。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罗京丽,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娟,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罗京丽、刘建平、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小平

审 判 员 袁绍钦

审 判 员 曾小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