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637号
原告:翟帅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吕艺甜,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翟帅杰与被告吕艺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帅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