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执313号

西安市未央区际光铝业经销部与赵纪宏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际光铝业经销部,赵纪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际光铝业经销部。法定代表人余声文。被执行人赵纪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际光铝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赵纪宏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6994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纪宏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5000元,剩余部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际光铝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赵纪宏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闫 刚

审判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