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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04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陈贵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陈贵生,蔡爱新,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汾路交口(团结里1号楼)。

负责人:宋胜洪,行长。

委托代理人:顿永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贵生,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蔡爱新,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泛海大厦2-2-243号。

法定代表人:孙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贵生、蔡爱新、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平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