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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449号

被执行人郭芳辰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芳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449号被执行人郭芳辰,住址: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XXX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芳辰缴纳罚金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芳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