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449号被执行人郭芳辰,住址:招远市张星镇圈子村XXX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芳辰缴纳罚金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芳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