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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666号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宇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案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宇,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安,燕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宇,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XX安,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燕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8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受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下欠利息、融资咨询服务费。被执行人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安、燕智对被执行人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400元。诉讼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已对被执行人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万源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保证金600万元予以了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源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到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存入达州市商业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600万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