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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2148号

刘新伟、游翠平与张清亮、张国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清亮,刘新伟,游翠平,张国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翠平。

原审

被告:张国红。

原审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号**号楼。

主要

负责人:张翠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清亮因与被上诉人游翠平、刘新伟及原审被告张国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清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清亮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清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张清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跃江

审判员  邵佳宁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