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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慈国申请执行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慈国,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慈国,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慈国与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慈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慈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慈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