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胡丽萍。被执行人黄石市丰汇时代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杭州西路91号金山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张俊文,该公司总经理。胡丽萍与黄石市丰汇时代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4)第37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石市丰汇时代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胡丽萍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丰汇时代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胡丽萍依据黄劳人仲裁字(2014)第371-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丰汇时代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