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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979号之二

金芸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芸,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芸,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开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金芸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