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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450号

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41号B区五层5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兰苑路5号留学生创业园D座7层。

法定代表人:李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韧,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霈,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