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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恢60号

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挺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板桥路隆基大厦B-10-C。

法定代表人:徐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挺兰,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挺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余款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挺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系被执行人梁挺兰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X号X园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