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忠,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汪庆丰,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友,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徐晓冬,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何德忠、汪庆丰与王友、徐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友、徐晓冬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王友、徐晓冬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程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