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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652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朝鲁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鲁门,斯庆苏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65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楼**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委托代理人樊树升,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鲁门,1979年12月12日,男,现住东胜区。被告斯庆苏都,1983年1月1日,女,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朝鲁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迅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