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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489号

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诉张玉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张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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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489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负责人陈永权,经理。被告张玉明,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与张玉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制作��安装塑钢窗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范家屯办公楼、综合楼制作、安装塑钢窗。但直到2014年末工程竣工被告陆续给了原告28万元,经双方对账尚欠原告154610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协议书》,下方有“张玉明”字样签字,加盖“长春市永和窗业责任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内同与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无关,故原告告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退还长春市宽城区永和塑钢窗接活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