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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645号

左军军与郝增怀、高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军军,郝增怀,高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645号申请执行人左军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兰英,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左军军申请执行郝增怀、高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增怀、高兰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20元及申请执行费91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