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932号
原告:吕志强,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珊,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学彬,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连小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强诉被告邹学彬、连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吕志强承担。
审判长 宋秀梅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