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796号
被执行人:王安东,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莱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
王安东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796号
被执行人:王安东,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莱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