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负责人:杨建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瑛、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广东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2016)佛金仲字第062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艳利
审判员 王玉晓
审判员 魏新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圣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