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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526号

周奋与被执行人王方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奋,王方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周奋,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

委托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方能,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当族,住湖北省荆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奋与被执行人王方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