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周奋,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
委托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方能,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当族,住湖北省荆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奋与被执行人王方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