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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732号

王东丽与林国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丽,林国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丽,女,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国波,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丽与被执行人林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林国波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东丽借款30000元,应自2016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王东丽5000元直至付清。因被执行人林国波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国波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国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王卓武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