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丽,女,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国波,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丽与被执行人林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林国波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东丽借款30000元,应自2016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王东丽5000元直至付清。因被执行人林国波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国波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国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国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王卓武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