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968号罪犯万健,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干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万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