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梅家巷特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随州市双利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尚市镇厉万公路九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童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双利纯净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随州市双利纯净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随州市双利纯净水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飞
审判员 王玉晓
审判员 魏新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圣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