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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501号

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亚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亚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3501号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南环路辛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3224586Y。法定代表人何殿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龙、宋利军,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亚朋,男,1989年5月10日生,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南侧凯达小区**号楼底商*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负责人刘晓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装饰公司)与被告李亚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祥龙、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朋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车损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主张冀J×××××号车车损共计80486元。鉴定报告中配件价格按照4S店定价,原告应提交4S店修车发票及明细。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合理,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2、鉴定费4000元。不承担。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3、施救费2500元。金额过高。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产生施救费2500元,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交通费2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单志超与李亚朋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亚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单志超无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合法,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单志超驾驶的冀J×××××实际车主为原告长恒装饰公司。被告李亚朋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长恒装饰公司各项损失为:(1)车损80486元;(2)鉴定费4000元;(3)施救费2500元,以上共计8698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6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李亚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德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