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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641号之一

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富港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550389591。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会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0942309。法定代表人沈继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沈继延下落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江南镇集市路66号江城小楼2单元504室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及库存等财产(现正在处置中),另执行中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34-3637、3641号五案案款940777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约2926万元。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813552.28元及利息503072.95元、案件受理费276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983元;现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34-3637、3641号五案共执行到案款940777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