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329号原告青海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泓违、王怡萱,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洁,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5146元,由原告青海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华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文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