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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781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彭荣发、舒爱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彭荣发,舒爱兰,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被执行人彭荣发。被执行人舒爱兰。被执行人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河边村2号。法定代表人彭荣发,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彭荣发、舒爱兰、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9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45400元、支付诉讼费合计18004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彭荣发、舒爱兰、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荣发、舒爱兰、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荣发、舒爱兰、武汉弘发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