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东法执字第812号

刘喜清申请执行乔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喜清,乔金兵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法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清,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乔金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喜清与乔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新华 百度搜索“”